恶意欠薪危害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加强以案释法场外配资公司,筑牢惩治恶意欠薪的法治基石,现发布如下典型案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事判决书中的责令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案例五
2022年5月起,云某先后雇请多名工人对其承接的中山市五桂山街道雅居乐长堤半岛29栋、30栋装修工程进行施工。2024年初,云某拖欠唐某某、杨某某等10名工人13万余元工资后,以更换手机号码、微信账号及住址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经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桂山分局两次责令支付,仍未支付。该局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6月,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云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云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宣判后,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提出原审被告人云某雇请被害人劳动,劳动报酬经查证属实,是被害人应得的合法财产,系云某违法所得,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原判未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所得,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抗诉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判决责令原审被告人云某退赔被害人唐某某、杨某某等10人工资人民币13.3万元。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六
2022年8月1日,施某开始经营汕头市佳得莱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自9月始,累计拖欠陈某某等27名员工工资。2023年2月,汕头市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投诉后,通知施某到场配合调查,施某于2月9日提交承诺书,但逾期未支付,并于4月底逃匿到外地。5月、6月,该局先后向施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施某仍未支付欠薪。该局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2月,施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施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施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相应罚金。责令被告人施某支付陈某某等27名被害人人民币16.83万元。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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